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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快讯」《金融法经典案例解读》课程 第三讲:物流公司“险种错配”后的保险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3-11-29来源:产品中心点击:1

  2022年11月18日晚,《金融法经典案例解读》课程第三讲如期线上开讲。本次主讲嘉宾是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庭长吴峻雪法官,课程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老师主持,汪倪杰老师和林暖暖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

  吴法官以“物流公司‘险种错配’后的保险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为题进行讲授,大致上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法基础原理的梳理,帮助同学们快速把握保险法理论;第二部分则对某险种错配的经典案例进行了从法律条文到商业实践、再从实务回归理论的多维度、多层次梳理和解读。

  在课程的第一部分,吴法官讲解了保险的定义、根本原则和常见分类。首先,结合《保险法》对保险的基本定义,吴法官抽离出保险的“射幸性”“补偿性”等特点,介绍了保险法律关系的各主体,并进一步提醒同学们在一些以“保险”为名的产品(如万能险、分红险)中要注意将保险部分同投资理财部分相区分;其次,吴法官详细讲授了保险法的四大根本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富有趣味的案例列举与互动使大家迅速把握了何为“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对保险利益原则所发挥的防止道德风险、消除赌博行为、限定损失范围等功能有了深刻认识;随后,吴法官介绍了“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的基本分类,并通过“货物运输险”和“物流责任险”的险种区别引出了第二部分对险种错配问题的讨论。

  课程的第二部分,吴法官结合“某物流公司诉某财险公司”的经典案例,层层递进地解读了案涉三个争议焦点。首先,吴法官认为,本案中预约保险协议的法律性质必须正本清源,脱胎于英国海上保险中“浮动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开口保单才是本案预约合同的实质,而适用《民法典》第495条预约合同的法律关系则会误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接着,关于本案的险种错配问题,吴法官从法律和商业两个面向进行了分析,揭示了错配问题背后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的商业考虑与利益冲突,生动阐述了在法律技术应用、价值认知判断中往返流转的审判思维,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了对于这一现实问题的司法建议;接着,吴法官分析了本案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问题,明确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与放弃。

  吴法官的讲解引人入胜,老师、同学们在课程最后展开了热烈讨论。汪倪杰老师认为,作为当事人合意的债之标的与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利益的区别,可能会引起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与物流责任并不匹配,由此进一步激发了老师、同学们关于保险合同在私法与公法视域下不同定位的思考。林暖暖老师就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的解释方法和司法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与吴法官进行了探讨。最后,吴法官回答了同学们关于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物流环节的纠纷、航班延误险损失的确定等问题。

  本次课程内容丰富、精彩纷呈,线上授课非但没有减损同学们学习思考的热情,反而让大家能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进行理论实务的探索和审判思维的操练。同学们在吴法官由浅入深、细致全面的授课中受益匪浅,十分期待下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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