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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1来源:矿井提升机点击:1

  原标题: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元,以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子公司根据可分配利润向母公司进行特殊的比例的分红后,仍存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公司目前正全力集中资金进行钾肥产能的快速扩建,将大多数都用在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支持公司第二个100万吨/年钾肥项目2号主斜井治水、修复及3号主斜井贯通、第三个100万吨/年钾肥项目投产以及满足开展非钾业务的流动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成为世界级钾肥供应商奠定基础,力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一如既往的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入资产的人进行回报,未来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兼顾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与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未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优化企业内部分红管理,公司将持续优化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提升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水平,尽快实现未分配利润转正,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9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意见。2022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2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的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4,29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7.58元/份。

  (六)2022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24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2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21,138,953股增加至929,138,953股。

  (七)2023年10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74.64万份已于2023年10月25日注销完毕。

  (九)2023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自2023年11月1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十)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5.2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8.8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行权条件之一。根据各考核年度的钾肥产量Q及钾肥销量S,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行权批次及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注:上述“钾肥产量Q”指经审计的公司整体钾肥产量,“钾肥销量S”指经审计的公司整体钾肥销量,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度实现钾肥产量164.67万吨,实现钾肥销量160.62万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基础考核目标A,102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1,179.0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323.00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06人调整为102人。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前期已累计确认的该等注销股份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同时后续不会确认该等注销股份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23.00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离职人员的回购价格为17.24元/股;在职人员的回购价格为17.2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9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意见。2022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2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24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2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21,138,953股增加至929,138,953股。

  (六)2023年10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八)2023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28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于2023年11月29日上市流通。

  (九)2024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月4日回购注销完毕。

  (十)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17.24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根据各考核年度的钾肥产量Q及钾肥销量S,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注:上述“钾肥产量Q”指经审计的公司整体钾肥产量,“钾肥销量S”指经审计的公司整体钾肥销量,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度实现钾肥产量164.67万吨,实现钾肥销量160.62万吨,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基础考核目标A,7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2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17.2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64.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人调整为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0.00万股调整为216.0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551.36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在不考虑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前提下,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28,851,187股变更为926,211,187股,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预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处于自主行权期间,本公告涉及公司总股本及其占比的数据均是以截至2024年4月26日的公司总股本计算,下同。最终数据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中各明细数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28,851,187股减少至926,211,187股,公司股份数量及股权结构仍然符合上市要求。同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2024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64.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5、《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薪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参考国内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工作量和专业性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

  2、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按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领取薪酬,并额外发放监事津贴,拟定为6万元/年(税前)。

  3、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拟定的年度津贴为6万元/年(税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度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其基本年薪。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其年度绩效奖金。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保证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2024年公司计划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澳门国际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亿元(本外币折合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1)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审批条件及要求,在上述额度限额内可由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公司作为综合授信全部或部分申请及使用上述额度。

  (2)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结合综合授信的真实的情况,审批上述额度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担保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公司2024年经营目标,公司计划继续加大钾盐项目投资力度,持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体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继续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相关职务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柏春先生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暂时无法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为了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在郭柏春先生不能正常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期间,由公司董事刘冰燕女士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行期限为: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期间内。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无法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总经理马英军先生无法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因涉嫌渎职犯罪,目前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无法出席董事会,因此郭柏春先生未签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总经理马英军先生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未签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无法正常履职,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冰燕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柏春先生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暂时无法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为了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在郭柏春先生不能正常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期间,由公司董事刘冰燕女士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行期限为: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期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举公司董事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相关职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企业独立董事潘同文先生、赵天博先生、朱武祥先生、杨运杰先生、王军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线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认为《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线年度经营状况及公司管理层在本年度落实、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能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鉴于本议案中董事的薪酬与所有董事利益相关,基于审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需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由于董事刘冰燕女士、郑友业先生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由于董事刘冰燕女士、郑友业先生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将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1楼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董事郭柏春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郭柏春先生因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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