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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丨“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等你来选!

发布时间:2024-03-03来源:产品中心点击:1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近年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筛选出20件案例向社会发布,邀请网友踊跃投票,将根据投票情况评选出“

  你为哪个优秀案例打call?赶紧动动手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参与投票吧!

  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是由亲本“郑58”与已属公有领域的“昌7-2”杂交而成的植物新品种种子,十几年来一直稳居我国玉米种植量的榜首。“郑单958”和“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金博士公司发现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农公司)没有经过授权,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甘肃武威、张掖等地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共计53784600公斤, 与北京德农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000万元。法院认为,北京德农公司未经“郑58”的权利人金博士公司许可,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无法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玉米是我国乃至世界最主要的粮食之一,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 玉米杂交种,系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玉米种子第一大品牌,其产量高、种植培养面积广,对外来种子占据中国玉米市场和有效保护民族农业具备极其重大非消极作用。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关于在玉米杂交本生产中涉及交本和亲本的关系问题而诉诸法院的全国第一例案件,明晰了各方主体在签订杂交本生产许可时,要经过亲本权利人同意的授权规则,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备极其重大的参考价值,而本案4952万的巨额赔偿也引起了法律界、农业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二、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豫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

  、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白酒。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系第915685号

  商标专用权人,但在其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洛阳杜康公司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典型意义:杜康酒是我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酒,被称为中国酒界鼻祖、白酒之源。“杜康”商标和“白水杜康”商标争议的实质,是具有千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怎么样确定权属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本案本着尊重历史、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善意共存、包容发展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纠纷,有利于营造全国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充分展示了我省加强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品牌保护的决心。

  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用于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的“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发明专利权,其许可清华大学在研究、商业开发中使用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有权共同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权利。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侵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10万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臂架结构与涉案专利的结构、用途、功能实质相同,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分。落入涉案专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源于清华大学,以辐射成像技术为核心,拥有全部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安检企业,是全球最大的专业集装箱检查系统学研基地,产品及服务遍布五大洲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占据全球市场的40%,涵盖民航、海关、铁路、港口等重点安防机构等行业。本案诉争发明专利系该公司核心专利,为了规避侵权,被控侵权企业对产品做了技术升级改造,意图制造不侵权假象。鉴于诉争专利技术的疑难复杂,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构成侵权时,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本案严惩了专利侵权,对激励正当竞争,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科学技术创新热情有积极作用。

  四、朱爱民与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6年朱爱民获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在其生产的“冰熊冰柜”上使用了“卡通熊”形象。朱爱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不再使用“卡通熊”形象。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图案与朱爱民“卡通熊”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但冰熊企业来提供了2014年4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视频、《2015年度冰熊产品展销合同》等证据,证明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在朱爱民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在先使用了涉案“卡通熊”图案。朱爱民经营冰柜产品,与冰熊公司住所地为同一区域,对冰熊公司使用“卡通熊”图案绝对没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不了解而出现雷同图案的可能性较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朱爱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恶意抢先登记他人作品引起的纠纷。我国法律对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不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 原则。如果权利发生冲突,法院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对著作权的归属依法作出认定,不能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本案“卡通熊”图案在朱爱民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前已经由冰熊公司创造并普遍的使用,“卡通熊”图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朱爱民抢先将“卡通熊”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具有主观恶意性,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五、HLT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野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新野希尔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希尔顿酒店集团创始于1919年,目前在中国等8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550多家HILTON(希尔顿)酒店,1993年隶属于希尔顿酒店集团的希尔顿国际公司在我国获准注册第772922“HILTON” 商标,2001年获准注册第1794773号“希尔顿”商标,上述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希尔顿国际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同属于希尔顿酒店集团的HLT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LT公司)。新野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置业公司)设立于2012年,新野希尔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城建公司)设立于2011年,两公司的企业字号均包含“希尔顿”字样,并在其酒店项目、商品房项目的建造、销售、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希尔顿”文字标识和“HILTON”字母标识。HLT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认为,新野置业公司、新野城建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HLT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希尔顿相关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易引起相关花了钱的人其酒店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新野置业公司、新野城建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傍名牌”案件。HLT公司的“希尔顿”商标和“HILTON”商标系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新野置业公司、新野城建公司将“希尔顿”字样作为企业名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希尔顿”和“HILTON”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希尔顿”、“HILTON”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六、杨某某、胡某某、秦某、任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41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刷《经济法》、《韩心怡讲民诉之金题卷.8》等五种图书,后将非法印刷的《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税法(上册)》、《经济法》图书交给被告人秦某、任某某装订,再由被告人杨某某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共复制发行侵权出版物37321册,被告人秦某、任某共复制侵权出版物29702册。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典型意义:降低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是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该案被告人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工合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图书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原则,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七、景某某等11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33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雷士”、“三雄•极光”分别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景某某明知其从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处购买的 “雷士”、“三雄•极光”灯具系假冒产品,仍雇佣人员通过实体店铺、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710993.25元。另公安机关在景某某租赁的地下室内查获大量未售出的假冒“雷士”、“三雄•极光”灯具及标识,货值金额665260.18元。法院认为,景某某等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予以惩处。法院判处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法院对其他被告人根据其销售金额大小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雷士”、“三雄•极光”系灯具市场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各被告人明知其购进的系假冒产品仍大量对外销售,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案被告人人数众多,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犯罪故意明显、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犯依法处以高额罚金,既充分的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八、商丘市汉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州市范仲淹公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398号﹞

  案情摘要:2012年12月27日,商丘市汉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申请注册“范仲淹”文字商标,2014年6月获得核准,核定使用范围有教育、教学、学校(教育)等。汉唐公司将其“范仲淹”商标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部。2013年7月25日,邓州市范仲淹公学获准筹设。汉唐公司认为邓州市范仲淹公学将“范仲淹”登记为字号名称,并简称为“范仲淹公学”,侵害汉唐公司“范仲淹”注册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范仲淹系历史背景和文化名人,三字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思想相连,属于公共资源。“范仲淹”文字商标不具有独创性,固有的显著性较弱,邓州市范仲淹公学简化使用“范仲淹公学”属于善意使用,不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的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法人名称权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两者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历史名人名称的利用权应当有各自的权利边界,在没有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没有损害企业商誉和市场之间的竞争利益的前提下,不能绝对禁止他人对注册商标所含文字的合理使用。本案正确厘清商标专用权人与公共利益的权利界限,防止商标权侵害公共利益,引导权利人在权利界限内善意、审慎、正当地行使权利。

  九、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特公司)与专业生产高性能摩擦衬垫的德国BECORIT公司合作,使用德国的原料和工艺生产K25摩擦衬垫,在摩擦材料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9年4月14日百克特公司核准注册了“K25”商标,2013年该商标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实公司)也是生产销售摩擦材料的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了“矿实K28”商标,其在广告宣传时强调其生产的K28摩擦衬垫系与德国公司合作开发,使用“K28提升机摩擦衬垫超越K25更耐磨”、“K28超越K25的传奇历程”等语句。法院经审理认为,矿实公司的虚假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矿实公司生产的K28摩擦衬垫的来源、质量、生产技术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矿实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克特公司8万元。

  典型意义: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必须恪守法治底线,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不正当方式提高个人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力;更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意义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促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陆福才、吴贵军、徐长白与河南力威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2年2月21日,陆福才、吴贵军、徐长白(以下简称陆福才等三人)与河南力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力威公司使用陆福才等三人名称为“超细粉立式辊磨研磨机”的三项专利,力威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技术使用费入门费100万元及销售额的10%。合同签订后,力威公司支付了首期入门费50万元,陆福才等三人向力威企业来提供了三项专利技术的全部专利文件,并向力威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与培训。后力威公司以涉案“专利技术产品不合格,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专利技术使用费。陆福才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力威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下余入门费50万元,销售额提成361597元,以及违约金20万元。力威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陆福才等三人连带赔偿力威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令力威公司支付所欠陆福才等三人专利入门费50万元、销售提成281597元、违约金50000元,驳回力威公司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对专利产品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判定方法进行了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对专利产品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往往难以从现有证据中直接确定,需要重点审查专利产品的相关参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本案根据现场勘验和专利产品交易信息,结合该专利产品技术领域的基本原理,通过综合分析,得出涉案专利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结论,对此类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指导。

  十一、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鑫苑公司)是较早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之一,其依法取得第5341133号、第4655601号“鑫苑”商标专用权,“鑫苑”商标经河南鑫苑公司持续性使用,在河南省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鑫苑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其名称包含“鑫苑”字样,并在开发的商丘鑫苑名家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鑫苑”文字。河南鑫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丘鑫苑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商丘鑫苑公司在经营中突出使用“鑫苑”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商丘鑫苑名家商品房项目与河南鑫苑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丘鑫苑公司将 “鑫苑”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房建造、销售时使用“鑫苑”文字,具有攀附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商丘鑫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知名企业在遇到“搭便车”和“傍名牌”行为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当谨慎,应当在本地域、本行业内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知名企业名称和已经注册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作为认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件,突破了以消费者在购买价格昂贵商品时不易产生混淆为由认定侵权不成立的固有审理思路,有效遏制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搭便车”现象,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十二、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304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809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孟州工商局发现由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π”系列饮品的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茶π”系列饮品包装装潢相近似,以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对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认为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茶π”系列饮料与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系列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无论从整体构造、颜色搭配、瓶子形状、还是细节部分的处理、瓶贴上的人体造型等元素,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足以产生混淆。孟州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驳回了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一审被告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其注册商标“农夫山泉”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1日,农夫山泉公司受让“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商标。2017年1月13日,农夫山泉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显示其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购买的5箱标识有“桐远鲜橙”“17.5°”“江西省赣州市桐远果业合作社”的商品,系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桐远果业合作社)生产。农夫山泉公司以桐远果业合作社、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桐远果业合作社行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商标近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导致消费者容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桐远果业合作社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农夫山泉17.5°橙是农夫山泉公司于2014年推出的一种脐橙产品,该产品包装系农夫山泉公司独创设计。农夫山泉公司在17.5°橙的品牌创设、产品培育以及营销体系构建方面进行巨大投入,使其获得了较高市场知名度。人民法院对被控侵权人所称的17.5°系通用名称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依法认定17.5°橙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对维护统一透明、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四、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与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44号﹞

  案情摘要: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木门、钢木门制造、销售等。该公司依法享有第1344566号商标、第11004566号商标、第11004588号“步阳”商标的专用权。第11004566号商标、第11004588号“步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13年认定第1344566号“步阳”商标为驰名商标。郑州建材凤凰城大圣门业商行(以下简称大圣门业)成立于2014年,在店铺门头使用了“步阳木门业”文字,经营者孙某名片显示有“步阳木业”“木门”“中国步阳木门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内容,“步阳木业”四字为较大字体。2015年5月7日,孙某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步阳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屑板;木地板;石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门等。法院认为,大圣门业虽注册了“步阳木”商标,但使用行为超出了核定范围,不属于规范使用“步阳木”商标的行为,在其木门产品上使用“步阳木门业”文字,明显有攀附“步阳”商标、将两者混淆的主观故意,判令大圣门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5万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大圣门业有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及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造成对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混乱,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例确定了这一原则,对引导市场主体遵循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十五、曹新华、王信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知名画家曹新华(又名曹雪枫)系中国千山书画院院长,其工笔人物画作《华清浴妃图》自1986年开始构思,到2004年创作完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艺术价值。蜚声绣坛的“现代绣女”王信贺带领学员历经一年多时间,于2009年完成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获第四届上海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展览会金奖。曹新华以王信贺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复制其美术作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尽管王信贺苏绣作品与曹新华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的艺术表现载体不同,但两幅作品的标题、内容、创意、构图、色调完全相同,无需通过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即可认定。王信贺未经曹新华同意,擅自将曹新华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在不同载体上完整复制并公开陈列对外销售,侵犯了曹新华的复制权、展览权。但被诉侵权绣品与曹新华美术作品二者在艺术表现形式上不同,含有王信贺在曹新华画作《华清浴妃图》基础上完成的二次创作,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王信贺苏绣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劳动成果因添附于曹新华美术作品而不可区分,判令王信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对曹新华请求销毁侵权作品的主张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包括作者将构思诉诸形式、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所借助的物质媒介。随着科学、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既要充分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又要满足公众对其作品的需求。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从而达到科学、文化、艺术的继续进步和不断繁荣。

  十六、张合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247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2016年7-8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假冒茅台酒50箱出售给被告人张合某,张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将上述假冒茅台酒以高价转售给第三人。被告人张合某非法经营数额48.96万元,违法所得25.11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23.85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11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茅台酒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酒,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知假售假,侵害“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判处高额罚金,真正做到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十七、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刘丙炎享有“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0年许可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011年,刘丙炎发现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特公司)制造、销售的SD-20自动分托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令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二审调解结案。2018年,刘丙炎再次发现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由格锐特公司生产的WYFHA1-2-A型分托印字机侵犯其专利权,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6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令格锐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格锐特公司赔偿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对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自动分托机的诞生改变了制药企业手工装配药品的的传统方式,体现出科学、智能、准确、安全人性化的特点,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法院在认定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特点,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涉案专利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范围、情节以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为80万元。严厉打击了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行为,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方面的独特作用。

  十八、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龚百军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西门子”商标及其企业名称权在国际和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西门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开始在中国经营业务,并于1994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区域内业务,注册资本9亿欧元,经营范围包含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等。龚百军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的“展翼商城”店铺中销售产品名称为“燃气灶德国西门子一级能效全国联保10年质保2年免费换新双灶嵌入式家用天然气煤气灶台式液化气炉具”的燃气灶,其在该“展翼商城”店铺中即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百军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龚百军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系是全球电子电气工程领域的领先企业,位居全球500强,产品质量享有较高声誉。但是,随着电商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鱼龙混杂,时有发生以傍名牌为手段的侵权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而且以次充好,给消费者的家庭生活带来安全隐患。通过审理本案,有效避免了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受到的持续侵犯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净化市场和规范电商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

  十九、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6年5月份,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与实务》3000册以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共计34313册。2016年5月15日,辉县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将郭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出版物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涉案价值总计为1200516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典型意义:教辅图书市场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教辅图书盗版侵权行为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出版发行,侵害了著作人和出版人利益,极大影响了创新的积极性,扰乱了图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权出版物数量多,犯罪数额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加大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罚金刑方面的惩处力度,提高了法律威慑力,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二十、张领然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及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645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张领然是 “一种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简称新蒲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推广该公司产品,遂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查处新蒲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了张领然请求的处理决定, 张领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张领然虽然提供了公证书和图片等证据。但公证内容及工作记录中既不显示图片的收集过程,又看不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技术特征,仅能看到涉案产品的部分外部技术特征,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无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维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公证瑕疵证据不能作为侵权事实判断的典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难。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可以采取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等。本案当事人虽然采取了公证证据,但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收集证据,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固定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本案对于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方式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规范公证程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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