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与姜晓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1来源:新闻中心点击:1
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以下简称祁南煤矿)与被告姜晓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祁南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宇、段炼,被告姜晓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徽、尹明盛到庭参加了诉讼。
祁南煤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祁南煤矿与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姜晓举承担。
2016年8月10日早班,综采二区出勤23人,技术员王展飞值班,姜晓举跟班,当班主要任务为检修采煤机、皮带等机电设施、拉移开关列车。
11时47分,回柱绞车钩头钢丝绳绳卡突然捋落导致开关列车整放大滑,杜华东未及时撤离,被下滑的列车挤伤胸部致死。
事故发生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组,做出《淮北矿业有限公司祁南煤矿“8·10”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姜晓举作为当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松移开关列车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使得现场人员未按规定分次移车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报告,祁南矿在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及时向工会书面通知,矿办公会于2017年2月23日做出《关于给予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354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后姜晓举向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祁南矿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6)宿劳人仲裁字2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祁南煤矿认为该裁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姜晓举辩称:1、祁南煤矿称姜晓举当天当班跟班没有事实依据,姜晓举当天当班,但不是跟班,机电队长谢龙才是负责人;2、根据祁南煤矿的规定,现场跟班的正副职出现事故罚款8000元或撤职,但对姜晓举却解除劳动合同;3、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决定是建议撤销党内职务,留用察看一年,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淮北监察分局是煤矿处理的监察单位,有更高的处理权限,祁南煤矿不能超越其处理决定;4、工会处理程序违反法律,根据工会相关法律,对于职工违反制度,要按立案、调查、陈述、申辩、送达等顺序进行,但工会在送达当天就同意,一套程序都是在2016年10月28日签字,没有按照程序给姜晓举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祁南煤矿提供的:证据3、“8·10”事故处理决定及调查报告,证明此次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和经济损失;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为,该份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姜晓举没有跟班的固定地点,而是有一定的行走路线,并非跟班;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以上处理决定和调查报告的做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证据4、《祁南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知及附件,证明姜晓举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为,对其内容合法性有异议,严重脱离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工作;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份通知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证明6、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祁南煤矿职工惩处意见表,证明与姜晓举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为,工会对被告的调查惩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制作不合法,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两份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法定程序,对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姜晓举提供的:证据2、祁南煤矿2016·174号文件,证明祁南煤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祁南煤矿的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并非违法解除;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姜晓举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3、祁南煤矿165号文件,事故发生时,姜晓举不在现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祁南煤矿的质证意见为,对姜晓举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事故通报只能证明姜晓举当时不在现场,但并不能证明其不用对事故负责。
经祁南煤矿申请,本院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调取人员位置检查表及问话笔录两份,祁南煤矿证明“8·10”事故处理决定及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正确,姜晓举当日当班跟班;姜晓举的质证意见为,检查表看不出事故发生时姜晓举在1016工作面,从定位系统上看,姜晓举不在事故现场,问话笔录中体现,松车工作是区长陈超安排给队长谢龙负责,班前会议姜晓举没有参加,对于具体任务并不知晓;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016年8月10日,综采二区出勤23人在1016工作面作业,技术员王展飞值班,姜晓举跟班在1016采煤工作面机巷回柱绞车附近巡查。
11时47分,回柱绞车钩头钢丝绳绳卡突然捋落导致开关列车整体放大滑,将未及时撤离的杜华东挤伤。
事故发生后,姜晓举向祁南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事故情况,中午12时,祁南煤矿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报告。
下午17时37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向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随后,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组,做出《淮北矿业有限公司祁南煤矿“8.10”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姜晓举作为当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松移开关列车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使得现场人员未按规定分次移车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淮北煤矿监察分局给予姜晓举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要求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报告,祁南煤矿向祁南煤矿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拟对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拟对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祁南煤矿工会委员会签署同意《祁南煤矿职工惩处审查意见表》,2016年11月2日,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意见表上签署同意。
2016年11月8日,祁南煤矿作出《关于祁南煤矿“8.10”事故的处理通报》文件,给予姜晓举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同日,祁南煤矿作出《关于给予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文件,给予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后姜晓举向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祁南煤矿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6)宿劳人仲裁字2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祁南煤矿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姜晓举是否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1、姜晓举系该矿综采二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祁南煤矿提供的《综采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区车间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姜晓举的职责包括: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
根据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调查取证笔录中姜晓举的陈述,其表示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是自己岗位的职责,而没有尽到义务,主观上存在错过;2、2016年8月10日的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显示,姜晓举当日跟班下井在1016采煤工作面巡查。
检修工没有依规定分两次移车也未及时汇报问题,姜晓举对此应承担管理不当责任。
二、祁南煤矿解除姜晓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1、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姜晓举在工作岗位,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列车安全风险隐患,酿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研究工会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祁南煤矿拟对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祁南煤矿工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拟对姜晓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