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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14来源:提升机电控点击:1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实施安全发展的策略为主线,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着力点,按照“更深、更细、更实”的基础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新水平,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一)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给我省2013-2015年关闭989家矿山的目标,2015年年底前,凡达不到省政府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开采规模的,一律关闭,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

  (二)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2013年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50%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达到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标准。

  (三)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要求,通过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方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控制指标,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今后一段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的就是按照“12345”的基本思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深入开展“基础工作上台阶,本质安全创水平”活动。要组织和发动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紧密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关键点、薄弱点,从基础工作入手,从长效机制着眼,制定方案,落实措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本质安全水平有一个大的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1、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为抓手,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鲁安监发[2013]30号文件要求,督促各矿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省政府260号令,并把260号令纳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好学习和领会,真正使每一名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都能够掌握260号令的基本内容,领会深刻内涵,把握精神实质,自觉抓好落实。(2)要督促矿山企业对照260号令,逐条逐项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时间、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责任人员,确保限期整改。(3)要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260号令情况的的监督检查,每年各市、县安监部门要对矿山企业落实260号令的情况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对违反260号令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4)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律来追究发生意外事故矿山企业的责任。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山企业,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罚,并从严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并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经理)。

  2、以建立地下矿山联系人或派驻安监员制度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1)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负责非煤矿山监管的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克服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会作为三种倾向,切实将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凡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职责,并完成年度监管计划的实行免责。(2)建立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联系人或派驻安监员制度。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每个地下矿山确定1名联系人或实行派驻安监员制度,地下矿山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县,一名联系人可联系2至3个地下矿山。中央驻鲁和省管矿山企业的地下矿山由其上级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联系人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主要是上传下达信息,督促被联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驻矿安监员受派驻单位的委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露天开采矿山参照地下矿山联系人制度按区域实行分片联系制度,具体由各市、县安监局自行确定。(3)建立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除实施挂牌督办外,按照监管职责范围,由省政府安委办对所在地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中央驻鲁和省管大企业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1、强化技术支撑。(1)切实加强对从事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监管,结合评价质量考评,建立矿山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凡评价报告经审查察觉缺陷较多,经现场核实不符的;评价中未察觉缺陷和隐患,而被评价单位当年发生意外事故的;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实有一定的问题的;对评价报告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评价结论与实际不符合的,存在以上问题之一的,除依法对评价机构进行查处、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外,还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各矿山企业通报。“黑名单”由省、市、县安监部门依据业务职责范围,每半年分别确定一次,并由市、县安监部门汇总上报到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统一发布。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再委托其从事评价业务,如仍委托的对其所提交的评价报告不予组织评审。(2)建立专家评审质量考核制度。其评审通过的评价报告被发现有一定的问题、出具评价报告的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不再作为专家使用。(3)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坚持“科技兴安”和矿山企业为主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或引进使用促进矿山安全的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矿山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快速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现有生产矿山2013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新建矿山竣工投产前全部建成。大力推广使用雨量测量仪、钢丝绳自动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自救器等。现有生产矿山2013年6月底前雨量测量仪要全部配备到位,11月底前要按规定配齐钢丝绳无损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人员自救器。新建矿山竣工投产前全部配齐。

  2、强化法制支撑。(1)积极地推进非煤矿山专项立法。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现实需要,适时提出并推进立法项目,逐渐完备非煤矿山法制体系,为依法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供相关依据。会同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探讨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并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加以规范。(2)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制定。结合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矿山企业、监管部门积极制定相关矿山区域标准、规程、规范,健全完善非煤矿山标准体系,提升办矿标准和条件。(3)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从严组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凡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矿山监管人员要与执法监察队伍紧密配合,切实把非煤矿山作为执法的重点,年初要制定计划,年中要组织落实,年底要总结考核,并以此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3、强化人才支撑。(1)督促矿山企业依规定配齐有关人员。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1名,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一时难以配备的,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底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仍达不到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3]32号文件规定,矿山企业一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要按照省政府260号令的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2)加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的规定,对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确保每一个重点矿山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的明白人。(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1、抓好防火通风环节,严防中毒窒息事故。(1)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3]32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有关通风规定,优化通风系统,严禁自然通风,确保风量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和带式输送机、风筒等一定要使用阻燃材料。现有地下矿山使用的电缆、风筒、带式输送机等为非阻燃材料的,由矿山企业制订更换计划,并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后,限期更换。更换前要采取对应监测监控措施,严防发生着火事故。相关安监部门要监督执行。(3)地下矿山的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要限期更换。(4)所有地下非煤矿山严禁使用木支护或非阻燃材料支护。

  2、抓好防坠罐环节,严防提升事故。(1)积极推广摩擦式提升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矿山的竖井用于提升人员的,一般都会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现有生产矿山竖井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提升人员的,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2)加强对单绳缠绕式提升机的监控。凡不具备条件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线个方面的防范措施:①必须选用具备资质的生产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②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③防坠器或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④矿井提升机、提升装置各部分、提升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设备、设施,要严格落实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⑤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⑥推广光幕式智能松绳保护器等设备设施,严防空绳。⑦提升机操作人员一定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非计算机自动控制的提升机应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⑧积极倡导提升系统自动化改造,提高自动控制水平。

  、抓好防透水环节,严防透水事故。(1)抓好地面防透水工作。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凡顶水开采的,有限水必须先排干填实后方可开采;活水的一定要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重视水量、水质变化,稍有变化必须先停产撤人,经观察分析无误后方可恢复生产。(2)抓好井下防透水工作。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情;要完善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要契合设计要求;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组织编制和落实有关探放水措施,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未实施探放水措施的,禁止采掘作业;对大水矿区要采用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并探放无误后方可开采;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确保供电安全。(3)加强汛期值班巡查,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

  、抓好采空区环节,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1)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严格按设计开采。除石膏矿山外,其他矿山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凡不采用回填的,不得进行生产。(2)矿山企业一定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并及时来更新。严禁超层越界开采。(3)正在生产的石膏矿山采空区连续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要安装可靠的顶板位移监控、监测设施,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空区的观测、预报工作,完善采空区观测、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台帐,严格监控。发现顶板出现变化后要先停产撤人,再进行处置。处置可靠后方可恢复生产。(4)石膏矿山采空区具备放顶条件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放顶;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可靠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着力点,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所谓岗位达标,是指依照岗位标准,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岗位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等做全面评价,确认其是不是达到岗位标准的过程,是企业标准化的门槛和重要基础。专业达标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特点,确定各个专业并依据有关标准实现标准化的过程。企业达标是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其相应的行业(领域)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考核评分标准达到规范要求的状态,是人、机、物、环处在良好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状态,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的综合体现。岗位达标是专业达标的基础和支撑,专业达标是企业达标的基础和支撑。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是企业达标的细化,实现企业达标,必须首先实现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各级安监部门要引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88号)文件,扎扎实实组织好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活动,不断深化安全标准化。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典型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和采石场选择一个具备条件的单位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活动,不断强化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以班组建设为着力点,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上的水准。(1)各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现场管理的着力点,在积极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的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双十佳”班组、班组长活动的同时,在矿山系统开展安全示范班组建设活动,定期评比,全省命名,树立标杆,典型引路,不断把矿山企业班组建设推向深入。(2)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并根据真实的情况逐渐完备。(3)推行全员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能低于30%。(4)稳步推进精细化管理。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从遵章守纪、正规操作、危险源辩识、定置化管理、安全市场化管理等每个方面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实现量化考核,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有考核,全方面提高岗位作业水平。

  、以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为着力点,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重塑良好安全行为,从人的角度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治本之策。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引导和督促各矿山企业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为抓手,学习先进企业的好做法,加大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和文艺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形成良好的安全环境,使每一名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就自觉不自觉地融入到良好的安全氛围中,形成遵章安全光荣,违章事故可耻的共同价值观。

  、以关闭整合、加大投入为着力点,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1)严格办矿标准。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凡达不到办矿规模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矿山。(2)扎实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要认真落实鲁政办发[2012]79号文件,全面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关闭与提升相结合,大力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对确有资源但又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由当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快速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3)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督促矿山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重点监督企业用好安全费用。各个矿山企业都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按照有限资金集中使用的原则,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解决关系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步提升矿山的安全保障水平。矿山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要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安监等部门备案,各级安监、财政部门每年初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4)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改、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促进非煤矿山企业逐步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5)用好安全生产责任险中提取的防灾防损资金。凡从非煤矿山企业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中提取的防灾防损资金,应专项用于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工作。

  、以推行“诊断式”执法检查为重点,提升安全监管水平。(1)全面实施“诊断式”安全检查。各市、县安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都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所有的地下矿山至少开展一次“诊断式”检查,对矿山的各个系统、环节、岗位进行全覆盖无缝隙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责成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2)重点开展专项检查。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在“诊断式”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专家开展针对性更强的专项检查,以消除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隐患。(3)探索“解剖式”检查等新形式。对一个矿山进行全方位检查时,组织周边有关矿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一并参加,对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做观摩和学习,然后对照各单位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检查一矿,提升一矿;一矿受检查,多矿受教育”,以解决部分企业安全技术人员不足,想查而不会查的问题。(4)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制度。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等工作,对连续两个月隐患自查为零的矿山,要重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不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制度,组织矿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对矿井生产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做全面检查,察觉缺陷及时整改。(5)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要结合地下矿山联系人制度,构筑“打非治违”的监管网络,对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打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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