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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矿长拟被处罚! 1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3-12-11来源:安博体育电竞下载安装最新版点击:1

  2019 年 4 月 1 日 16 时 50 分左右,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城煤业)3407(上)回风顺槽发生一起

  2019 年 4 月 1 日 7 时,义城煤业综采队 8 点班 34 名工人在综采队会议室召开班前会。会上当班跟班矿领导主带班白建飞、队长陕兵龙先后强调了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陕兵龙安排副队长赵建兰负责 3401(下)回撤工作面的支架回撤和 3407(上)回风顺槽支架存放工作,副队长张红瑞负责 3405(下)准备工作面的安装工作。赵建兰和张红瑞分别安排了本组工作需要注意的几点,赵建兰安排 6 名工人(段晋鹏、马早军、卫康帅、马宇、杨家宁、路兵)到 3407(上)回风顺槽支架存放点作业,班长马家朝带领 12 名工人到 3401(下)回撤工作面作业。

  会后,赵建兰带领工人下井。在到达 3407(上)回风顺槽作业点后,安全员郭建国和赵建兰先到作业点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后,赵建兰安排郭建国到 3401(下)综采工作面监督现场。赵建兰带领 6 名工人开始做卸架、移架作业。赵建兰安排卫康帅、马宇、杨家宁用一根 630 锚链将滑车固定在顺槽里面存放的支架上,段晋鹏、马早军用一根 40T 圆环链将绞车钢丝绳绳头和待拖移的支架尾梁油缸处连接,路兵负责开绞车。每次拖移支架时,段晋鹏、马早军、卫康帅、马宇、杨家宁依规定撤到安全地点,赵建兰负责给路兵发信号开动绞车。赵建兰带领工人先后将 7 架支架安全存放到 3407(上)回风顺槽支架存放点。作业期间陕兵龙、白建飞先后到 3407(上)回风顺槽作业点进行了安全巡查。在当班拖移最后一架支架(第 8 架)时,赵建兰站在 5 号和 6 号液压支架之间外侧巷道内信号处给路兵发信号,大约往前拉移了不到 1 米,路兵感觉绞车吃力,便停下绞车,并告诉了赵建兰。

  赵建兰带领段晋鹏、马早军、卫康帅、马宇、杨家宁到支架边,发现支架运行前方有浮煤,支架底座钻底。在清理了浮煤后,段晋鹏等人就又撤到滑车后方约 20 米外的安全地点。16 时 50 分许,赵建兰再次向路兵发信号开绞车,路兵开启了绞车,钢丝绳拉紧 2、3 秒后,突然,路兵发现钢丝绳退了回来,立即停了绞车。卫康帅也听到一声响声,感觉有问题,就从支架后面出来向拖拉支架处走去,其他工人也陆续走过去。来到赵建兰发信号的地方,发现赵建兰脸朝地趴着,头部流血,附近底板上还掉落有滑车和绞车钢丝绳绳头。工人们发现出事了,马宇和卫康帅跑到不远的电话机旁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情况汇报,现场人员到临时避难硐室拿上担架将赵建兰往井上抬。

  17 时 03 分,赵建兰被抬出井口,经义城煤业医护人员对伤者检查生命体征和简单包扎后由义城煤业的救护车送往阳城县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抢救。18 时 10 分,赵建兰经抢救无效死亡。

  阳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阳)公(司)鉴(法病)[2019]021 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赵建兰系胸腔脏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综采队带班副队长赵建兰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站在钢丝绳的反弹范围内发信号指挥开动绞车、观察移架,由于支架钻底、阻力增大,连接支架和钢丝绳绳头的圆环链中一个圆环受力过大断裂,钢丝绳及钩头反弹将其打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 义城煤业现场管理有漏洞,运送支架作业安排布置不严不细,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现场得不到有效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 义城煤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 阳泰集团、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义城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综采队带班副队长赵建兰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站在钢丝绳的反弹范围内发信号指挥开动绞车、观察移架,由于支架钻底、阻力增大,连接支架和钢丝绳绳头的圆环链中一个圆环受力过大断裂,钢丝绳及钩头反弹将其打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 义城煤业现场管理有漏洞,运送支架作业安排布置不严不细,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现场得不到有效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 义城煤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 阳泰集团、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义城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1.赵建兰,男,汉族,39 岁,群众,义城煤业综采队副队长,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站在钢丝绳的反弹范围内发送信号指挥开动绞车、观察移架,连接支架和钢丝绳绳头的圆环链中一个圆环受力过大断裂,钢丝绳及钩头反弹将其打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郭建国,男,汉族,52 岁,义城煤业安全科安全检查工,事故当班巡检安全检查工(证号:217)。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作业行为,未全程监督检查 3407(上)回风顺槽移架过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操作证。

  3.陕兵龙,男,汉族,43 岁,群众,义城煤业综采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在 3407(上)回风顺槽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移架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程福兵,男,汉族,47 岁,群众,义城煤业安全科科长。对安全检查工要求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5.李海锁,男,汉族,33 岁,群众,义城煤业调度室主任。业务保安不到位,现场管理有漏洞,对综采队移架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6.尹胜利,男,汉族,45 岁,党员,义城煤业安全副矿长。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7.白建飞,男,汉族,37 岁,群众,义城煤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抽放科科长,事故当班跟班矿领导。根据分工安排,负责 3405(下)安装工作面的设备运输、安装和多余支架的存放及负责井下其他作业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移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未发现并制止现场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8.杨建龙,男,汉族,46 岁,党员,义城煤业党总支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9.崔永亮,男,汉族,39 岁,群众,阳泰集团派驻义城煤业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10.张刘勇,男,汉族,38 岁,党员,阳泰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包义城煤业公司部室负责人,对义城煤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11.晋张社(曾用名晋张善),男,汉族,49 岁,群众,阳城县煤矿五人安全监督管理包保责任小组第三组成员,义城煤业包保责任人,每周对义城煤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2.杨慧明,男,汉族,45 岁,群众,阳城县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小组第三组组长,每周对本组包保五座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其向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1.赵建兰,男,汉族,39 岁,群众,义城煤业综采队副队长,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站在钢丝绳的反弹范围内发送信号指挥开动绞车、观察移架,连接支架和钢丝绳绳头的圆环链中一个圆环受力过大断裂,钢丝绳及钩头反弹将其打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郭建国,男,汉族,52 岁,义城煤业安全科安全检查工,事故当班巡检安全检查工(证号:217)。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作业行为,未全程监督检查 3407(上)回风顺槽移架过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操作证。

  3.陕兵龙,男,汉族,43 岁,群众,义城煤业综采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在 3407(上)回风顺槽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移架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程福兵,男,汉族,47 岁,群众,义城煤业安全科科长。对安全检查工要求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5.李海锁,男,汉族,33 岁,群众,义城煤业调度室主任。业务保安不到位,现场管理有漏洞,对综采队移架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6.尹胜利,男,汉族,45 岁,党员,义城煤业安全副矿长。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7.白建飞,男,汉族,37 岁,群众,义城煤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抽放科科长,事故当班跟班矿领导。根据分工安排,负责 3405(下)安装工作面的设备运输、安装和多余支架的存放及负责井下其他作业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移架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未发现并制止现场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8.杨建龙,男,汉族,46 岁,党员,义城煤业党总支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9.崔永亮,男,汉族,39 岁,群众,阳泰集团派驻义城煤业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10.张刘勇,男,汉族,38 岁,党员,阳泰集团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包义城煤业公司部室负责人,对义城煤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11.晋张社(曾用名晋张善),男,汉族,49 岁,群众,阳城县煤矿五人安全监督管理包保责任小组第三组成员,义城煤业包保责任人,每周对义城煤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2.杨慧明,男,汉族,45 岁,群众,阳城县煤矿五人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小组第三组组长,每周对本组包保五座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其向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1.2019 年 4 月 1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2〕34 号”文件要求,责令义城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期限为 1个月。

  2.义城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矿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1.2019 年 4 月 1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2〕34 号”文件要求,责令义城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期限为 1个月。

  2.义城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矿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阳泰集团义城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死亡 1 人,责令阳泰集团向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阳泰集团义城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死亡 1 人,责令阳泰集团向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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