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安博体育电竞的网站,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电或留言我们

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返回上一页< /a>

【带案例点评】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非煤矿山违法非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4来源:安博体育电竞下载安装最新版点击:1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现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梳理公布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查处的5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1.浙江联翔矿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1年4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金寺山石灰石矿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矿+57m穿孔平台、破碎产品堆存卸料平台、破碎产品堆坡底等具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边坡坍塌等危险因素的场所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是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抓手。浙江联翔矿业有限公司作为近3年内发生过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更应该吸取事故教训,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做好危险因素辨识,掌握防范措施。

  2.浙江诸暨铜岩山矿业有限公司基建现场吊装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和作业前内部审签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20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铜岩山多金属矿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基建现场正进行吊装作业,但没办法提供吊装作业审批记录;设施安装人员刘某无焊接与热切割证进行焊接作业;斜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未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用途钢丝绳,且钢丝绳未按强制性行业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吊装作业现场,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一些地方往往忽视了汽车吊等临时吊装作业的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稍不注意,就易发生交叉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山东笏山金矿事故直接原因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导致高温熔渣掉落,引燃违规堆放的易燃物品,尽管在该案中无证作业是在露天场地,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部分矿山企业没有深刻汲取事故血的教训,任旧存在侥幸心理,对外包工程现场管理不严。

  2021年4月20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璜山镇寺下萤石矿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矿斜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未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用途钢丝绳,且钢丝绳未按强制性行业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3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缺少对二氧化氮浓度的检验测试能力;2020年只开展了一次应急演练,未按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升钢丝绳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6-2010)第3.1、3.2条规定,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用途钢丝绳,并按第4.1.2条规定的周期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第5.1条规定,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该矿提升钢丝绳为“一般用途钢丝绳”;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备二氧化氮浓度测量能力,而氮氧化物是井下炮烟中毒的重要元凶。这都是非常典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1年5月20日,省、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上虞叶腊石矿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复合,通过随机抽查该矿带班下井记录发现公司领导及项目部负责人带班下井工作不规范,存在非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和项目部负责人缺班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设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是要求矿山企业领导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有效地发现排除事故隐患,出现危险的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本案是典型的“矿山企业领导未依规定带班下井”行为,当事人通过安排“矿长”、“副矿长”带班下井,而实际该两名人员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也体现出当事人对现代企业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缺乏基本常识,管理思维落后。

  2021年5月25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大坪岗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未如实记录2021年3月15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在矿山从事生产活动的大多是承担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他们都会存在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状况的能力等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训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重要方法,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保障培训效果。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区
乘车路线:驾车至洛新工业园区

#

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13333881339 15838839626